天津神洲鱼港餐饮有限公司、北京神洲四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经我协会授权的情况下,在产品上标注我协会监制,导致在李新与天津神洲鱼港餐饮有限公司、北京神洲四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件中,同时作为第三被告被起诉。
我协会在收到法院传票后,聘用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诉,并对天津神洲鱼港餐饮有限公司、北京神洲四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行为提出起诉。
在法院的调解下,天津神洲鱼港餐饮有限公司、北京神洲四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诺停止生产、销售此产品,停止该侵权行为,消除负面影响,并登报声明道歉。
北京健康促进会
民事调解书.pdf
北京晚报道歉声明.pdf
快报道歉声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