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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北京健康促进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4-03-12

第一条 根据《北京健康促进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会员的服务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资格。

    根据《章程》第三章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愿望;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技术、教育工作者,和从事健康教育的专业工作者。

第三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章程》第三章第九条规定,会员的权利如下: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根据《章程》第三章第十条规定,会员的义务如下: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根据《章程》第三章第八条规定,会员的入会程序如下: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五条 会员的会籍管理。

(一)不同类别会员填写不同的入会表格。

(二)建立会员档案,会员档案由协会会员部保管。 
(三)会员调离原所在协会/协会二级机构时,应携带会员证书向协会会员部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四)会员出国定居或长期出国(一年以上),如自愿保留会籍,需向协会声明并按期寄交会费,一年以上不交会费者,作自动退会处理。

(五)亡故会员的会籍自然注销。各协会二级机构应在每年上报会员数时将自动退会和自然注销的数目统计在内。

(六)会员证书由北京健康促进会设计制作,由协会统一编号盖章发放。会员证遗失后应向协会申明原因,并按原证号码及时办理补发手续。

第六条 会员的基层管理。

(一)各单位会员应有专职联络员/秘书,负责与协会的联系工作。

(二)联络员/秘书的主要职责:

    1.负责会员参加协会活动的组织联系工作;
    2.传达协会信息;
    3.掌握会员变化动态;
    4.负责发展会员的联系工作;
    5.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6.收缴会费。

第七条 会费的缴纳、管理及使用。

(一)会费的缴纳。

    1.会员必须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章程》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会员应按期缴纳会费,一年以上不交会费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2. 各二级机构发展专科会员的,收取会费的标准报协会会员部备案。所收会费,协会与二级机构按3:7的比例分配。。
    3.北京健康促进会向单位会员收缴会费。

(二) 会费的管理。

    会费开支要建立严格审批手续,在每年的理事会上汇报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三)会费的使用。

    会费主要用于对会员的服务,及开展《章程》规定的协会业务范围内的各种活动和协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四)会费标准。

     会员的会费按每年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通过并报备民政部备案的标准收取。

 第九条 退会。

    1.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并会员部备案。
    2.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籍,并收回会员证书。